广西日报南宁讯 :7月18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厅联合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通知,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加强我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由原来的“出生3个月内”,改为“出生1个月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附加任何前置条件。《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如需修改,需要本自治区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的出具机构,则由以前的限定在医疗机构内,放开到广西范围内所有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
更多详情:户口申报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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