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根据浙江实际,《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并创造性地专设了一条“规范公民依法登记户口”,对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收养登记和户口登记的受理机关、证明材料、办理程序等作出进一步明确,并做到政策规定全省统一、证明材料简洁一致、办理流程简便规范,既方便群众办事,又便于基层执行。
同时,针对当前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工作中存在的制度性空白,我省进行了突破创新。如针对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失踪、身份不明等情形下,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遇到的困难,区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又比如,针对1999年4月1日后部分被私自收养的弃婴(儿童)办理收养登记缺乏明确政策规定,此次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私自收养的弃婴(儿童),排除被拐卖、政策外生育嫌疑,当事人具备抚养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转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再比如,无户口人员往往生活相对困难,为了给社会力量参与减免困难无户口人员亲子鉴定费用、协助无户口人员办理相关登记、实施相关社会救助等提供便利,明确提出: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在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种情况办户口不再难
这次的《实施意见》,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因失踪或者死亡户口被注销重新出现、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我国公民与外国人非婚生育等8种情况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如何进行户口登记,作出了详细规定。
比如针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实施意见》提出,有关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登记证(卡)、再生育证、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证、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收据以及村(社区)同意落户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为由,不予或者拖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针对农村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问题,《实施意见》规定,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没有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如果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无户口的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说明未登记常住户口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非被拐卖、失踪人员,还没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同时符合拟落户地登记常住户口政策规定,并已采集本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就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更多详情:上户口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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