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时代,公众人物牵扯到的事件,很容易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也很容易成为人们消费的对象。王宝强离婚案件出来后,人们在茶余饭后,总不忘对王宝强离婚的事评论一番,有担心王宝强的财产怎么分的,也有人担心王宝强子女的抚养权,甚至也有提到所谓的亲子鉴定的,对于前两个话题,已经有很多文章对此有论述,但对于亲子鉴定问题却鲜少涉及,特别是对司法实务中的亲子鉴定问题,很少有人谈到。那么亲子鉴定到底是什么?司法实务中,审判机关对亲子鉴定的态度是怎样的?本文将对此进行展开。
亲子鉴定是什么?亲子鉴定就是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血型和DNA测试,鉴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人们传统家庭、社会伦理观念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亲子鉴定逐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话题。
怎样启动司法中的亲子鉴定?婚姻关系一方主张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须以另一方提供充分的证据为必要条件。如果单纯以合理怀疑为由,请求法院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比如,在诉讼中,婚姻关系的一方主张否定亲子关系,在一审中不主张亲子鉴定,二审中提供的是诸如“《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婚姻关系一方的名字”这样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启动亲子鉴定。
在法院看来,亲子鉴定触及家庭伦理道德,一旦启动,不可避免会对各方产生伤害,司法机关须对亲子鉴定申请予以严格审查,避免草率介入。司法实务中,既有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也有不同意甚至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另一方。
一般,对于婚生子女,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另一方有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确有可能不存在的,法院可以推定申请鉴定的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根据鉴定部门的规定,亲子鉴定必须三方当事人到场才能顺利进行。婚姻关系的一方有合理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所生的子女非亲生的,在法院告知另一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将产生败诉风险的情况下,法院也会给这种行为定性。根据民事诉讼规则,拒绝履行配合义务的行为适用妨碍举证的推定原则,即推定主张一方提出的事实存在。法院认为,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会导致鉴定程序无法推进,使主张鉴定的一方之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具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在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时,法院的推定一定程度上却是一种概率事件。盖然事件就有可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确认身份关系,最后却要经历严格而复杂的再审程序,不但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曾经发生过亲子关系确认纠纷,原告主张确认与被告存在父子关系,但是原告一审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让法院确认父子关系存在,证据缺乏关联性。二审经过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后因给付抚养费发生纠纷,双方通过个人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事实上不成立。之前判决有错,最后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改变之前的判决结果。
非婚生子女问题中也涉及到亲子鉴定。随着社会“性观念”开放,非婚生子女日渐增多,自然也成了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但是非婚生子所涉男女双方,依然承受着社会道德的束缚。人们基于各种原因,逃避对非婚生子女的责任,自然也就直接影响着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非婚生子女单独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却没能承担该负的责任的情况。特别是当男方不承认非婚生子女合法地位时,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更无法得到保障。实践中,婚姻家庭中如果牵扯到非婚生子女问题,非婚生子女的处境就更加艰难。一方面,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往往拒绝对非婚生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面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却拒绝做亲子鉴定,也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为了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实务中,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女方主张男方承认非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的,需要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义务。民事诉讼遵循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女方在案件中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男方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与男方同居关系的证明,关于双方就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的证据。当然了,如果女方已组建新的婚姻家庭,那女方首先要举证排除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一般需要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提前做亲子鉴定。
在女方举证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男方如果否认非婚生子女与自己存在亲子关系的,也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进行反驳。男方提供证据不能的,法院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男方配合做亲子鉴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男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进行司法强制,只能推定在男方拒绝配合时,女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人们盼着用亲子鉴定来实现所谓的真相,最后也许得到了,但失去的却是自己的爱人,伤害的也是自己的儿女。要避免亲子鉴定引发的后遗症,关键还得回归婚姻的本质,夫妻因爱结合,彼此信任并严格履行忠实义务。我们只有守住了忠诚,这个婚姻关系的底线,婚姻这条幸福的小船才会走的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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