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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的运用
来源:北京亲子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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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亲子关系诉讼中,DNA亲子鉴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鉴定结果往往攸关诉讼的胜败。DNA的中文名称为“去氧核糖核酸”,是染色体的主要组成物。人类具有二十三对染色体,每条染色体,系由一根极长且捲得很紧实的双股螺旋状的DNA所构成,每条染色体含有数百个基因。通常DNA亲子鉴定,只需要一个细胞即能判定所有者的身份及遗传特质,包括毛发、皮屑、痰液、血液、口腔黏膜、精液等,均可供做DNA亲子鉴定的样本。所有生物细胞的染色体上,都有一套独一无二的DNA,医学生物学上做亲子鉴定时,系以检验HLA的型态,以受检的父、母及孩子的HLA契合程度,来判定亲子关系,经由此种方式所的鉴定,其准确率可高达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以上。
      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原告能否声请法院强制被告做DNA亲子鉴定?
      在亲子关系诉讼中,通常以鉴定其间的血缘关系作为判案依据,应属法院勘验的范围,自可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勘验的规定。而DNA亲子鉴定的勘验事项,于亲子关系诉讼所应证的事实,至为重要,且DNA亲子鉴定勘验事项,非由被告本人同意,不能进行,若被告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做DNA亲子鉴定,法院自得认原告的声请为正当,以裁定命被告容受勘验鉴认是否有亲子血缘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三六七条准用第三四三条)。故在亲子关系诉讼中,若被告拒绝配合做DNA亲子鉴定,原告即得声请法院以裁定命被告配合做DNA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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