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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分娩没用真名申领得做亲子鉴定
来源:北京亲子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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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商报:《出生医学证明》是一个新生命降临后的第一张“身份证”,也是上户口的重要依据。日前,省卫计委和省公安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发放的通知》,向社会普遍征求意见。意见提出,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如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现申领需提供法定亲子鉴定证明。
      婴儿出生30天内 父母持身份证申领
      据悉,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原则上,出生30日内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该“助产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助产机构”应及时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告知当事人并办理。婴儿出生30日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领证人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1996年3月1日后“助产机构”外出生申领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根据新修订的管理通知,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县级授权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法定亲子鉴定证明。
      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因不具备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落户;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无论是“助产机构”内还是“助产机构”外出生,凭《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户口;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出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签发机构出具的《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由户籍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出生登记,经调查事实不清的,建立疑难户口登记。
      无法核定母亲信息的新生儿 不能获得证明
      对于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法定亲子鉴定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法核定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其一,无法提供新生儿母亲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其二,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且无法提供法定亲子鉴定证明的。
      此外,《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姓名”栏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可再填写一个英文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很多父母给孩子取名时,喜欢生僻自造字,殊不知,因新生儿姓名未使用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户口登记机关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还得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单》予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变更新生儿姓名。
      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可疑证明 需到相关部门鉴定
      通知要求,我省各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免费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真伪识别板,并将该识别板发放到每一个户籍派出所。
      户口登记机关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DNA亲子鉴定
      据悉,该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有异议,请于2015年11月27日前,以真实身份(单位提出的应当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留本人联系方式)书面向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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