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原,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来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间(特别是父子间)是否(在亲生血缘关系。这类鉴定常与财产继承权或子女抚养责任有关,故又可称为亲权鉴定(parentage diagnosis)。随着DNA分型技术的应用与普及,目前这类鉴定的被检测对象已不再局限于父母与子女两代的个体,对同胞间,对隔代,甚至隔数代的个体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也有可能作相应的鉴定。另外,通过对胎儿,甚至胚胎的某些遗传标记检测,也可进行父子关系的鉴定。
在我国,亲子鉴定一般应用于下列情况:
1.离婚涉及子女抚育责任纠纷,对有争议的婚生子或私生子亲缘关系的确定;
2.怀疑产院换错婴儿等民事诉讼案:
3.移民涉外公证,财产继承纠纷:
4.寻找失散的亲人,包括某些认祖归宗的需要:
5.在某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处理时,间或也有需要亲子鉴定的:
6.强奸致孕案或违纪性犯罪案件对孩子(包括胎儿)亲生父亲的确定;
7.碎尸案中的身源认定;
8.杀婴、拐骗儿童等刑事案中孩子身源的认定;
9.其他需要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
亲子鉴定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人类遗传标记的测试和人类学检查,对被检测对象作若干遗传标记的洌试,比对测试结果再作有关的遗传学分析,从而判断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系。由于亲子鉴定以判断有争议父亲的案例为多,故法医物证学称这类的测试为父权试验(patemity testing),这一领域内的一些术语也多以“父亲的”来命名,例如:非父排除概率(即父权排除率excluding probability of patenuty)等;实际上,这种遗传标记的测试方法同样可以用来判断有争议的母亲或有争议的父母亲与孩子间是否存在着亲生关系。
历史上最早的亲子关系验证案例出现在我国。三国时代(220~ 280年)谢承著《会稽先贤传》中就有滴骨验亲的记载,以弟血滴兄骨并有应验。其后,又有以子血滴父骨,父血滴子骨等案例记载。至宋代,著名法医学家宋慈将滴骨验亲法收入《洗冤集录》中。解决活人之间的亲权的记载大约开始于明代,出现了一种接近于血型检验的“合血法”。这些方法虽不科学,但其大胆设想在世界亲权鉴定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近代以血型检验为基础进行亲子鉴定始于德国,1931年美国也开始有了亲子鉴定的案例。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新理论的创立及新技术的应用,为亲子鉴定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技术基础,并促进其迅速发展。据撮道,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每年约有3万起亲子鉴定案例,到90年代中期,这方面案例已近100万起。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由上海市中心血站引入HLA分型技术开始应用于亲子鉴定,其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正式开展了亲子鉴定。此后,全国许多单位陆续开展了亲子鉴定的业务。到90年代,检验项目由单纯的血型分型逐步转为结合DNA多态性的分型甚至全部为DNA多态性分型。据估算,我国目前一年的亲子鉴定案例已逾万余起。
亲子鉴定的开展,尤其是检测手段的提高,为刑事侦查、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诸多司法活动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为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应该看到,亲子鉴定虽然能正确地揭示被检人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但滥用亲子鉴定有时会影响家庭的安定,特别可能造成对被检孩子的精神伤害,应当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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