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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亲生拒绝亲子鉴定 依法推定亲子关系
来源:北京亲子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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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韩某与王某离婚后同居期间生有一子,后二人产生矛盾不再同居生活。2012年,王某以孩子名义、以韩某不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诉讼过程中,韩某矢口否认孩子是自己的儿子,于是王某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韩某坚持拒绝DNA鉴定

    解析: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与王某离婚后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了孩子,韩某否认与孩子有亲子关系,但拒绝做亲子鉴定,对此韩某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确认韩某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遂判决韩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自独立生活为止。

    亲子关系的确认涉及到家庭的和谐稳定,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尤其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主张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不因子女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而不同,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法得到妥善的保护。案例中韩某主张与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但是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所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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