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未对亲子鉴定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导致适用不规范。本文首先界定了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分析了进行鉴定的条件以及鉴定结果的证据效力,并提出在不同审级中进行亲子鉴定的程序问题。
一、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
1、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
2、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
各种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案件,均有可能采用亲子鉴定的方式采集证据,因此有必要对民事诉讼中的亲子鉴定程序进行规范,包括亲子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程序、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对鉴定方法的选择程序、申请亲子鉴定的条件等,其中涉及人民法院应当于诉讼中关注的问题主要是申请亲子鉴定的条件。
二、进行亲子鉴定的条件:
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经法院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定的,法院不能强行鉴定。
三、亲子鉴定的证据效力:
四、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对亲子关系的认定:
五、不同审级中进行亲子鉴定程序问题: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鉴定申请,但对方当事人经法院劝说仍拒绝鉴定的,二审期间又提出鉴定申请的,应当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如果对方自愿同意或经法院劝说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二审法院可将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并可据此改判或发回重审。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因法院原因未进行鉴定的,二审期间重新申请鉴定的,如果对方同意或经法院劝说同意鉴定,二审法院也可将鉴定结论作为二审期间的新证据,并可根据新证据发回重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均同意鉴定,一审法院未予鉴定的,二审法院可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申请亲子鉴定为由提起申诉,经法院劝说,被鉴定人同意鉴定,或者原一审、二审期间不同意鉴定的被鉴定人在申诉期间同意鉴定的,可以判决生效之后出现新证据为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依再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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