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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绝亲子鉴定,不等于能够就此逃避应承担
来源:北京亲子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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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然而,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却面临诸多困难和阻碍。

  拒做亲子鉴定,也不能逃避责任案例:1997年,王雯与李刚相识。当时两人均已婚,但还是发生了关系。后来,王雯生下一子取名吴念。虽然儿子的出生证上“父亲”一栏中写的是丈夫的名字,但他实际是李刚的儿子。几年过去,王雯离婚,她联系上李刚,李刚却否认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早就预料到他会不承认,幸亏我把他抽剩的烟头取走,拿去做了亲子鉴定!”王雯说,鉴定结论为“不排除李刚为吴念的生物学父亲”。然而,李刚对此坚决不认可。为讨要孩子的抚养费,王雯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王雯申请重新进行亲子鉴定,李刚坚决拒绝。

  法院认为,李刚虽然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在王雯已穷尽所有举证方式的情况下,要确定李刚与吴念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重新进行亲子鉴定是唯一的办法。然而,经法院一再释明,李刚仍拒绝鉴定,而本案重新鉴定所要证明的内容明显不利于李刚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推定王雯关于李刚与吴念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据此,法院判令李刚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

  法官点评:主审法官丁慧指出,非婚生子女出生证父亲一栏的姓名常登记不实,诉讼中当事人多申请亲子鉴定。2011年最高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对此专门作出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该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由于我国没有强制鉴定制度,被申请当事人一旦不予配合,就会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权益难以获得保障。司法解释中“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规定,实际上针对的即是此类情形。根据这一规定,即便当事人一方拒绝亲子鉴定,也不等于能够就此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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