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违法生育不仅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拒不配合计生行政部门作技术鉴定,还可能面临被行政罚款的危险。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服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
2013年8月16日,重庆市南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接到群众举报,称陶某与程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生育一子程某某。接到举报后,计生委立即进行了立案并和初步调查,发现陶某存在违法生育嫌疑。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计生委便向陶某、程某发出《要求技术鉴定通知书》,要求程某、陶某携带程某某到司法鉴定所配合作亲子鉴定。其后,陶某无合理理由拒不配合,并未携带程某某进行亲子鉴定。鉴于此,计生委向陶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进行处罚,并告知其可以参加听证等权利。经过听证等程序后,计生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陶某罚款4.8万元。随后,陶某不服行政处罚,一纸诉状将计生委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要求技术鉴定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计生委发出的《要求技术鉴定通知书》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属于程序性的通知,不具有可诉性。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审理认为,陶某拒不配合作亲子鉴定,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 “涉嫌违法生育的,计生委有职责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亲子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拒绝接受亲子鉴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计生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判决维持。
陶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市三中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庭审后表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正确理解亲子鉴定必须本人自愿的这一说法,当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要求进行亲子技术鉴定时,相对人就负有乐配合的义务,当不配合时就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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