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肿瘤组织的身源鉴定是司法鉴定领域中的一个难点,但当前关于肿瘤组织身源鉴定的案件有增多趋势。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关于肿瘤组织的身源认定主要包括三类基本案件。一类是患者诉医院对其术后组织管理不当,出现调错,导致误诊,要求鉴定医院所提供的肿瘤组织是否来自原告自身;第二是保险公司诉患者所提供的肿瘤组织不是其自身的术后组织,要求鉴定报告所提供的肿瘤组织是否来自被告自身;第三类案件为犯罪保外就医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纪检或执法部门调查有关人员是否用虚假的患“恶性肿瘤”诊断结果而使服刑人员保外就医。
因此,无论是从提高我国多肿瘤组织身源鉴定能力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纲领性要求出发,肿瘤组织的身源鉴定问题已成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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