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案情简介: A(女)和B(男)于1988年10月登记结婚,1994年10月左右女方怀孕并于1995年5月28日生下一女C。1999年5月7日,在女方多次以“没有感情”和“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自愿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B本着一切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希望能将对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影响降至最低,同时考虑到女方当时只身抚养小孩的处境,同意全由女方一手起草“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1、女儿C,1995年5月28日出生,3岁10个月,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每月壹仟元人民币承担抚养费,有关孩子学习、生活等重大事项的费用,双方各负担50%,并于此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直到孩子自立生活为止;2、财产按分居时双方共同拥有的七万元人民币现金计算,B三万五仟元现金全部作为分居后小孩C的养育费用。其它财产无需处理;3、离婚后,双方各自解决自己住房,费用自己负担。B拥有女儿的探视权,按每三周一次计算,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双方各自拥有50%陪伴孩子的时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对方的权力,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然而,A在离婚后却不断以种种借口和托词百般阻挠、破坏协议书中所确定的B作为父亲的权利,几乎到了能挡就挡、能拖就拖,并常常以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不断压缩和减少探视时间……,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
终于,在2001年9月8日A实在无法再以任何理由推拖的情况下突然自暴真情,说孩子不是B的亲生女儿。B不相信,于是双方便去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正如A所说,B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B在知道这一鉴定结果后,犹如晴天霹雳,只觉得天旋地转。清醒后,B愤然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要求A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返还对孩子的七年抚养费、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3.5万元的抚养费、延误“生育权”的损失以及离婚时A隐匿的一套本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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