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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亲子鉴定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来源:北京亲子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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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8月30日讯:记者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市翁源县官渡镇官渡村村民刘某,因前妻黄女士向法院诉请变更小孩抚养权令其生疑,经亲子鉴定证实14个月大的儿子并非其亲生。于是请求法院判令前妻黄女士赔偿精神及经济损失5万元。然而,因未按程序提起反诉,被翁源县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其诉求,并告知其另案起诉主张权利。其不服提起上诉,日前,韶关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0年12月2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1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3日,结婚尚不足8个月的黄女士产下一子。2012年7月24日,结婚不足两年的他们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在刘某的坚持下,儿子归他抚养,且无需黄女士支付任何费用。

       同年9月13日,黄女士以刘某违反离婚协议,剥夺其作为生母的探视权为由,向翁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变更抚养权后,刘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刘某在应诉的过程中,想起当初的疑虑,并在家人的支持下,刘某决定带儿子去作“亲子鉴定”。经南方某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孩子非刘某亲生。

      在庭审中,黄女士坚称孩子为二人婚生。当刘某拿出亲子鉴定报告时,黄女士才承认刘某并非孩子的生父,并决定放弃变更抚养权后刘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的诉讼请求。面对黄女士的欺骗,刘某气愤难当,当庭要求法院判决黄女士支付其抚养孩子14个月的各种支出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元,否则拒绝归还孩子给原告抚养。而刘某的请求被黄女士一口回绝,法庭调解未能成功。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既非刘某亲生,缺乏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原告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刘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因没有提出反诉,法院不予处理,告知被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韶关中院以“上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与本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属于反诉范畴”为由,维持原判决,告知刘某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反诉,是相对于本诉而言的诉讼请求。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在于:反诉与本诉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上或同一法律关系,且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意在排斥、抵消、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的提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司法实践中,最迟也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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