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解决上述司法困境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亲子鉴定虽然具有不可强制性,但是并不代表亲权关系的确认或解除之诉就无法得到解决,如果当事人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情形时,即便是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做出亲子关系的确认或者不存在的判决。
虽然该《解释》只是对“夫妻”中的一方关于子女的亲权的确认和解除做出了规定,对于其他主体提出的亲权诉讼未予规定,但是该《解释》的出台打破了亲子鉴定作为亲权认定或否定的唯一途径的传统诉讼模式,打开了“亲子鉴定,做不做由你”的新的诉讼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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